河南省企事业法人代表权益保护协会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原省物价局局长)、河南维权网总裁(CEO)张应祥
河南省企事业法人代表权益保护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南省企事业法人代表权益保护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自愿组合起来的加强相互联系,沟通信息交流,促进经验传播,增强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性服务、社会性调解、社会性监督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服务宗旨: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守法为宗,诚信为本,以“真诚、务实、优质、高效”的精神为法人代表服务;反映法人代表的经验,保护法人代表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广大法人代表排忧解难,为各级政府分忧。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 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方针,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广大法人代表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综合性优质服务,营造更加宽松,和谐、安定、顺畅的工作,生产,经营环境,使其能依法行使职权,全面履行义务,全心全意当好法人代表,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2)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培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善于经营、精通管理是,富有开拓精神的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
(3) 组织会员探索和研究有关法人代表权益保护的理论的实践问题,为政府宏观调控、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
(4) 协助政府搞好企事业单位的信用建设和监管工作;
(5) 开展中介服务.
(6) 对国内外著名企业、法人进行调研或专访,搭建企业间联合以及企业家交流对话平台;
(7) 为我省企业和法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科技信息、市场预测、新闻报道等方面专家服务;
(8) 承办各类法人代表的专业培训;举办各类联谊交流活动,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9)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工作,围绕全省经济发展与改革的任务,开展协会有关的其他合法业务;
(10) 展和改革会员,壮大队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以及个体经营者中的法定负责人,承认本协会章程,热心法人代表权益保障事业, 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热心法人代表权益保障事业,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 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4) 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授予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保护单位》铜牌一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 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 享有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 有索取本协会有关资料的权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及其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信息、问题、提供有关资料。
(5) 按时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局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铜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相关报刊发出除名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3) 申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协会参事、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名誉会长的人选。
(11)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协会参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协会参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协会参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协会参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协会工作,设协会参事1名,协助常务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协会参事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会议一季度召开一次,分析形势,决定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
(4) 处理其它日常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费用来源(收费标准基本会员2000元起)
(1) 会员会费。
(2) 社会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 银行存款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名誉会长           二、顾问
李志斌    省人大副主任       徐国红    省人大法工委主任
郑增茂    省人大原副主任      王流章    省纪检委副主任
陈义初    省政协副主席       张 锐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道民    省高级法院院长      宋守卿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
李学斌    省检察院原检察长     吴合振    省高级法院常务副院长
王尚宇    省检察院检察长      娄 仲    省地税局副局长
范保国    省发改委常务副主任    朱良祥    省工商局副局长
                     杨承训    省社科院原副院长
三、会  长:         钟力生    省人大原副主任      
四、协会参事:         马巧嘏    省政协经济委副主任
五、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  张应祥    省物价局原局长
六、副会长
刘新献    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
刘 真    郑州海关原关长
侯国富    省人大侨务委副主任
李宜堂    省贸促会原会长
黄元庆    省煤炭安全局原巡视员
武金发    省整顿办原副主任
赵晓广    省科技厅巡视员
鲍怀谦    省财政厅巡视员
曹宝成    省药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教授、省药品管理局的副局长
张 森    省有色金属待业协会、学会、副会长、理事长、高工
陆观霄    省外经贸厅原巡视员
孙贵银    省机械电子厅原巡视员
刘孟河    省工商局企业处处长
周北鸿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处处长
张兆清    省财政厅(省整顿办信用建设管理组组长)处长
孟国祥    省检察院民刑处处长
钱三金    省政府信息处正处级调研员
罗新建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赵志正    河南省新烟集团董事长
宋有申    许昌卷烟厂总厂厂长
司俊杰    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戚国忠    三门峡金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泽民    郑州三全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银良    驻马店十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苗新凤    郑州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郑新喜


河南省企事业法人代表权益保护协会
技术支持:北京亚太星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授权禁止对软件和网站进行模仿复制或建立镜像